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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山东省援疆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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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援疆柔性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援疆干部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口援疆柔性人才工作,提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缓解急特需人才短缺的瓶颈,助力受援地区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口援疆柔性人才(以下简称柔性人才)是指在中组部、人社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计划之外,根据受援地区的需求,由我省选派到新疆喀什地区开展定期或短期服务的各类急特需干部人才。
第二章 组织与选派
第三条 柔性人才工作在鲁疆党委组织部的领导下,由省援疆工作指挥部会同喀什地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东营、济宁、泰安、日照四个市(以下简称四市)援疆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柔性人才工作本着“需要什么选派什么”原则,根据受援地提出各类急特需干部人才需求情况,以挂职、培训帮带等形式,从省内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人才到受援地开展援建工作。
第五条 受援地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急特需人才需求摸底,商援疆指挥部后,根据各类干部人才的短缺情况,形成柔性人才引进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引进的条件、范围、领域和数量等,经喀什地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援疆工作指挥部。
第六条 省援疆工作指挥部根据受援地柔性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年度选派柔性人才工作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原则上由省直和四市相关部门按程序组织选派,对于特需的干部人才也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派。
第七条 柔性人才援疆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喀什实际工作时间全年累计原则不低于2个月,时间不足2个月的,须能帮助受援单位解决重大问题或技术难题。
第八条 选派柔性人才除具备政治素质强、思想认识高、健康状况好等基础条件,原则上还应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填补行业空白和有效解决行业重大复杂问题的专业知识或专业能力。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九条 省援疆工作指挥部设喀什柔性人才工作站,对口支援四个市援疆工作指挥部设柔性人才工作分站,负责做好柔性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考核评估、联络协调等工作。受援地配备柔性人才服务专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切实做好对口服务管理。
第十条 受援地应结合柔性人才的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任务分工,最大限度发挥柔性人才作用,变“输血为造血”,建立结对帮带关系,共同开展工作,形成资源整合、协作攻关的人才智力援助模式,打造一支“带不走的工作队”。
第十一条 受援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为柔性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条件,合理安排办公场所,配齐配全工作所需办公设备,按规定配备交通工具,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按照稳定生活、便于工作、确保安全的要求妥善安排好柔性人才食宿。
第十三条 柔性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受援地组织部门与援疆工作指挥部共同负责,以受援地组织部门管理为主,各受援单位具体负责柔性人才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援疆指挥部要密切与柔性人才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帮助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派出人员在疆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等。
第四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五条 柔性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户口和行政关系不变,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第十六条 柔性人才援疆期间享受生活补助费3500元/月、援疆工作补贴1000元/月,年度内三次往返交通费22500元(时间不足的,相应折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疾病医疗保险费1100元,一次性喀什期间管理费1000元、山东期间交通集结费800元、喀什期间交通集结费800元、置装费3000元。经费由援疆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对于柔性人才的知识产权、专利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柔性人才在疆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报销一次配偶及子女的进出新疆的交通费。
第十九条 柔性人才在疆期间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派出地医保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在受援地连续或累计工作满1年(学年)的,援疆期间符合申报职称评审条件的柔性人才,可在受援地,也可在派出地参加职称评审。在省内参加评审的,评审办法及程序按照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评审前业务能力测试。在受援地评审的,按照受援地有关规定办理评审手续。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柔性人才工作期满时,由援疆工作指挥部会同受援单位、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进行考核鉴定,重点考核在疆期间的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柔性人才在疆工作期间遇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在疆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受援单位考核,不满6个月的,参加派出单位考核。在派出单位考核的,由援疆工作指挥部会同受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柔性人才在疆工作现实表现等情况,提出考核建议,作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柔性人才在疆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受援地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本人申请延期、受援单位同意的,优先予以考虑。表彰、奖励决定及有关材料抄送援疆工作指挥部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柔性人才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差、请假等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柔性人才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八项规定”,认真遵守援疆工作指挥部关于援疆干部人才管理相关规定,坚决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动车、严禁酗酒、严禁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六条 柔性人才在疆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省援疆工作指挥部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抄报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援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援疆工作指挥部 2020年6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白卫